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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调商标申请规费
 发表于:2015/3/4 9:33:43 浏览次数:8692

2015年香港商标(修订)规则

  由商标注册处处长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91条并经财政司司长同意而订立。

  1.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15年3月30日起实施。

  2. 修订《商标规则》

  《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A)现予修订,修订方式列于第3、4及5条。

  3. 修订第72条(就特定商标正式翻查纪录)

  第72条——

    废除

    “24号”

    代以

    “24及25A号”。

  4. 修订第73条(处长给予初步意见)

  第73条——

    废除

    “25号”

    代以

    “25及25A号”。

  5. 修订附表(费用)

  (1) 附表,费用编号1——

  (a) 废除

    “1,300”

    代以

    “2,000”;

  (b) 废除

    “650”

    代以

    “1,000”。

  (2) 附表,费用编号2——

    废除

    “650”

    代以

    “1,000”。

  (3) 附表,费用编号7——

  (a) 废除

    “3,000”

    代以

    “2,670”;

  (b) 废除

    “1,500”

    代以

    “1,340”。

  (4) 附表,费用编号9——

  (a) 废除

    “3,000”

    代以

    “2,670”;

  (b) 废除

    “1,500”

    代以

    “1,340”。

  (5) 附表,费用编号10——

    废除

    “1,500”

    代以

    “1,340”。

  (6) 附表,费用编号24——

    废除

    “$200”

    代以

    ”(a)在说明中列出的首个货品或服务类别——$400;及

    (b)每个额外类别(如有的话)——$200 (如没有同时就同一额外类别,要求处长给予第73条所指的初步意见)”。

  (7) 附表,费用编号25——

    废除

    “$200”

    代以

    "(a)在说明中列出的首个货品或服务类别——$400;及

    (b)每个额外类别(如有的话)——$200 (如没有同时就同一额外类别,要求进行第72条所指的纪录翻查)”。

  (8) 附表,在费用编号25之后——

    加入

  "25A. 同时就在说明中列出的同一额外货品或服务类别,作出以下要求︰要求进行第72条所指的纪录翻查,以及要求处长给予第73条所指的初步意见

  每个额外类别——$200”。

  (9) 附表,费用编号30——

  (a) 废除

    “1,300”

    代以

    “2,000”;

  (b) 废除

    “650”

    代以

    “1,000”。

  (10) 附表,费用编号32——

  (a) 废除

    “1,500”

    代以

    “2,300”;

  (b) 废除

    “750”

    代以

    “1,150”。

香港商标注册处处长

梁家丽

2015年1月26日

  注释

  本规则修订《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A) (《主体规则》)的附表,以征收一项新的费用,及调整若干项根据《主体规则》须缴付的费用。


上一篇: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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