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中国商标业务:290072109
国际商标业务:31349216
香港公司业务:372574435
其它相关业务:63293770
  当前位置 - 行业动态 - 正文

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发表于:2014/4/23 11:07:29 浏览次数:8375
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切实解决好商标注册评审监管法律适用问题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在商标注册方面,《通知》指出,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在商标评审工作方面,《通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规定了三种情形。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关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限,《通知》指出,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在商标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通知》明确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上一篇:越南禁止将本土咖啡商标卖给外商
下一篇:香港上调商标申请规费

 

中国商标局

香港知识产权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欧盟内协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法国商标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新加坡商标局

中国商标查询

香港商标查询

澳门经济局

台湾智慧财产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日本专利局

英国知识产权局

德国商标局

澳大利亚商标局

加拿大商标局

澳门商标查询

台湾商标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