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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事宜
 发表于:2012/2/25 23:08:35 浏览次数:4777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07年1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7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成员国:
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盟商标特点: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一、简介
申请需时:10-12个月
公告期:3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
 
二、欧盟商标查询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商标图样
类别
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欧盟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商标图样
类别
商品或服务项目
 
四、欧盟商标续展
商标证复印件
企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五、欧盟商标异议/答辩
异议人/答辩人相关资料
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六、欧盟商标变更
商标证复印件
变更证明
企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七、欧盟商标转让
商标证复印件
转让协议
企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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